原标题:没碰撞≠无责任 法官:“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中,车辆间未发生直接碰撞,过错方也要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辆未发生碰撞接触,为何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无接触交通事故”引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案情 鸣笛惊马致两人伤亡
2023年8月17日,王某驾驶一辆云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向曲靖市沾益城区方向行驶。
当日9时许,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沾益区沾麻线某路段处时,在弯道超越同向行驶的两轮畜力车过程中,因鸣喇叭并踩刹车使马匹受惊,致两轮畜力车从某桥南侧坠入河道,造成畜力车上人员马某轻伤一级、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打电话报了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王某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先行垫付6158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付殡仪馆费用8680元,自愿赔偿家属1882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当庭书面建议法院对王某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 肇事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具备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其在保险范围外主动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其他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公司亦能得到全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具备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该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释法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必要条件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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