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球通讯社 律师在线 初中生宿舍掰手腕致骨折,责任怎么算?法院判了

初中生宿舍掰手腕致骨折,责任怎么算?法院判了

初中生何源和黄恺放学后在学生宿舍掰手腕,不料导致其中一人骨折。究竟谁该为此事故担责?各方当事人在法院庭审中各执一词,争辩不下。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学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初中生掰手腕致骨折

何源和黄恺都是梧州市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

2023年5月11日下午,何源和黄恺放学后各自回到学生宿舍。何源看到隔壁宿舍的同学围坐在一起掰手腕,便走进去观看。当时黄恺正在与同学掰手腕。随后,在黄恺的邀请下,何源也加入其中。

第一次比试时,何源用左手与黄恺掰手腕。第二次比试时,何源换右手与黄恺掰手腕。在比试过程中,何源听到右手臂骨头“咔嚓”一声响,随后有了剧烈痛感。双方立即停止掰手腕,何源打电话告知父母自己受伤的事,并向班主任报告。

之后,何源的父亲将他带离学校,送医治疗。经诊断:何源右肱骨远端骨折。

何源在父母陪同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经历了一次手术。

黄恺的父亲通过微信向何源的父亲表示歉意,并转账800元。但是,何源父亲没有接收该款项。

谁该担责引发争议

此后,何源的父母向学校、黄恺的家长索赔未果,以儿子的名义将黄恺的父亲、学校以及承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何源的父母称,黄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导致何源各项经济损失,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有义务负责承担。黄恺是外宿生,学校明确规定外宿生不允许进入学校学生宿舍。事故发生时,学校未能及时对何源提供紧急救助,也没有告知何源监护人。因学校在宿舍管理上的执行不严格,及在管理上的疏忽导致何源在学校期间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伤害并造成损失。学校应承担责任。

黄恺的父亲辩称,该案为意外伤害。何源和黄恺均为未成年人,都没有预料到掰手腕的行为可能造成骨折的后果,双方均没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应承担同等责任。学校也应在管理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辩称,何源作为接近16岁的青少年,应对进行掰手腕活动可能造成受伤害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何源应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黄恺作为外宿生没有遵守学校管理规范私自进入宿舍,并主动邀请何源掰手腕,应对何源受伤承担过错责任。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对何源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何源和黄恺自发参加的掰手腕活动,属于文体活动中的体育竞技活动,两人自愿参加,应自行承担受伤的责任后果。且此次掰手腕活动不是由学校组织的,学校无须承担责任。黄恺作为走读生与何源自发参与掰手腕受伤的结果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说明学校管理失职,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亦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何源的父母称,何源是未成年人,对掰手腕的风险没有判断和认知能力,不应适用自甘风险行为的规定。

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龙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源和黄恺自愿进行掰手腕活动,在此过程中何源虽右肱骨远端骨折,但未能举证证明黄恺存在过错,不能要求黄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掰手腕活动应认定为一种体育竞技活动,何源受黄恺邀请自愿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必须是成年人,且掰手腕活动虽然具有一定风险性,但是不属于高风险性活动。何源和黄恺的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可能危险的存在,并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黄恺在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对何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龙圩区法院指出,黄恺及其监护人自愿同意支付何源主张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35%即4009元给何源,法院予以肯定和确认。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学校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不用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龙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恺向何源支付4009元;驳回何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源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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