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前退租,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百的违约金,合法吗?本期《小布说法》邀请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润娜来为大家解读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武润娜律师表示,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预先告知缔约各方不履约或未按约定履行的不利后果,既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又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约定百分之二百的违约金显然不合法,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地减少违约金。
武润娜律师称,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未履约或未适当履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约定的违约条款显失公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出租方能够证明承租方存在恶意违约损害出租方权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武润娜律师提醒市民,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自由公平的原则,合理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来源丨西安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