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十年前以160万拍下了社保局房产,转手卖给运输公司赚了173万。十年后,他却被告知这桩买卖是“非法”的,不仅利润被没收,还被罚款86.5万元。男子被国土局处罚,法院如何判?
案例回顾
河南的王某是个生意人。十年前,他听说社保局要搬迁,旧办公楼要拍卖,王某从中嗅到了商机。他四处凑足了160万元,成功拍下了这栋看似破旧的楼房。(文中皆为化名)
王某心里乐开了花,他立马找来施工队,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翻新。虽然外观没变多少,但内部设施焕然一新。
很快,镇上的运输公司老板张总找到了他。张总说公司正需要扩大规模,这栋楼的位置和面积都很合适。王某听后立马振奋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333万元的交易。
可十年后的一天,王某突然接到了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工作人员冷冰冰地告诉他,他当年购买的社保局房产属于国有土地,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属于非法买卖土地。
王某听后如遭雷击,他结结巴巴地开口:“这、这怎么会呢?我当年可是按照合法途径购买的啊,怎么可能违法呢?”
工作人员面无表情地拿出文件,指着上面的条款说:“你看这里,明确规定国有土地转让必须经过我们批准。你当年没有经过我们批准就擅自转让了房产,这就是违法行为。”王某看完文件,只觉得眼前一黑,差点没晕过去。
他急忙找到国土资源局的领导求情,但对方态度坚决,表示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王某不甘心就这样被冤枉,他决定硬着头皮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第40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调查事实;若违法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国土资源局指认王某非法转售社保局的房产获利173万元。但事实上,王某将之前取得的一些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和社保局的房产一同转售给运输公司才获利173万元。显然,国土资源局沒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接着,王先生通过竞拍在社保局得到了一处房产,然后将其转卖给了一家运输公司。即使在没有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王先生转卖了这处房产,那么这家运输公司是否能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购买这个房产,并且之后是否能获得使用权。
国土资源局未进行充分调查,导致证据不足,不足以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如有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持续两年,则将不再面临行政处罚;但对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健康、金融安全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该期限延长至五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国土资源局将王某转让给运输公司的部分房产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为10年,但超过2年之后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国土资源局被裁定撤销对王某的处罚决定。
案例反思
执法得讲人情味,得让人心服口服,不能一拍脑袋,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去告人家,不然就是砸了自己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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